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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1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已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6年5 月2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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