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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1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84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之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執行至87年4月30日假釋出監,至91年2 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甲○○又於91年間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4 月16日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於前開觀察、勒戒治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於94年10月26日13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61 巷27之4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警於94年10月27日19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施打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雖被告於94年10月27日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呈鴉片類陰性之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為憑,惟被告施用毒品後逾30小時以上始為警查獲,因代謝原因致尿液檢驗結果呈陰性反應,應屬正確。而被告為警查獲時,確有查扣注射針筒2 支,堪認被告自白屬實。又被告於91年間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4 月16日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為據,足認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再犯本件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於84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之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執行至87年4 月30日假釋出監,至91年2 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據,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注射針筒2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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