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冒名丁○○
- 選任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具 保 人 丙○○
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乙○○(冒名丁○○)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