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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許必奇曾正耀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冒名丁○○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具 保 人 丙○○

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乙○○(冒名丁○○)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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