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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潘翠雪絲鈺雲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9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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