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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8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許仕楓饒金鳳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03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641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9 月24日16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1巷14號住處,佯稱欲「組隊練功」,向乙○○商借其個人及友人等在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恩立公司)所屬「天堂二」網路遊戲申請之「gm0000 000」、「gm0000000」、「fg252586」、「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及密碼,致使乙○○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將上開帳號之密碼告知甲○○,甲○○依約僅能操作帳號內角色組隊團練提升等級。詎甲○○於取得前揭帳號、密碼登入線上遊戲後,竟無故盜取該批帳號內之虛擬角色「夢幻華少」、「摯愛寶貝」、「夢幻小寶貝」、「0 電冰箱0 」、「0 洗衣機0 」、「冷氣」、「連站」、「陳文欠」所擁有之黑光耳環、項鍊、手套及天幣等虛擬寶物,並將上開虛擬寶物移轉至不知情之網友鄭琮暉(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盟倉1 」、「盟倉2 」及「流行代號CK」虛擬角色空間下,再將虛擬寶物售出換取天幣,以此方式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乙○○。乙○○旋即發現,欲以電話聯繫甲○○,惟甲○○避不見面,乙○○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簡易判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9 條之罪,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5年9 月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附於本院95年度簡字第5568號刑事卷),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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