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4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毛重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顯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零點玖公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4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