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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正亞廖怡貞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經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於民國96年2 月4 日予以羈押在案,並於96年4 月23日經訊問後,裁定自96年5 月4 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於96年6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迄今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6年7 月4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正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蕭胤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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