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高素真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經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於民國96年2 月4 日予以羈押在案,並於96年4 月23日經訊問後,裁定自96年5 月4 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於96年6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迄今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6年7 月4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正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