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丙○○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10000 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