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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胡堅勤王瑜玲李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2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丙○○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10000 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李君豪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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