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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鴻清劉景宜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移送本院審理(移送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景 宜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楊 馥 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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