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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坤地李麗珠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347 條擄人勒贖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將被告羈押。

二、茲查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47 條擄人勒贖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 項第3款 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已經定期調查審理,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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