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