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7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蕭仁杰律師
- 被告
- 戊○○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郭蕙蘭律師
- 被告
- 辛○○現改名為壬
乙○○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8日及97年6 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之「被騙存匯款之日期」欄內,關於編號二、七、十五部分之記載日期,皆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載之日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之「被騙存匯款之日期」欄內,關於編號二、七、十五部分之記載日期,顯均係如本件附表所載日期之誤寫(原分別誤寫為95年11月13日、95年11月23日、95年12月12日),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附表:┌──┬────┬─────────┐│編號│被害人 │被騙存匯款之日期 │├──┼────┼─────────┤│2 │丁○○ │95年11月13日至14日│├──┼────┼─────────┤│7 │甲○○ │95年11月23日至24日│├──┼────┼─────────┤│15 │丙○○ │9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