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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3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28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簡字第115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已於民國91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另因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10月、6 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9號各減為有期徒刑徒刑4 月、6 月、5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甫於96年8 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6年10月10日15時許,駕駛車號MDK-512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五股鄉○○路92巷28號之1 某鐵皮屋前時,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將機車停於距離上址鐵皮屋約一、二百公尺處,下車步行至該鐵皮屋前,徒手折彎窗戶前之鐵條,撿拾路旁石塊砸破竊戶玻璃,伸手踰越進入打開窗鎖,再攀爬鑽入該窗戶,而侵入上址鐵皮屋,竊取乙○○所有之磨石機2 台、電鑽機、電動剪樹機、卡拉OK點唱機、擴音機各1 台、遙控器1 個、點歌目錄本1 本,得手後駕駛機車逃逸。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甲○○駕駛上開機車載運贓物,返回其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2 巷1弄13號1 樓居處前,適為巡邏員警攔查,起獲全部贓物(業已發還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偵訊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現場及贓證物照片14幀(見偵卷第27至33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窗戶有防閑作用,為安全設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毀損及侵入住居部分因已溶合於此加重竊盜罪之罪質中,不另論以無故侵入住宅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88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簡字第115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已於91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另因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10月、6 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9號各減為有期徒刑徒刑4 月、6 月、5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甫於96年8 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佳,甫因案執行完畢,旋即再犯本罪,惡性非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對於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3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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