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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96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各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各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四有關「義男」之記載,應補充為「張義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各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記載(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 頁),其中『幫助』兩字核係贅引,應予更正為如上主文欄所示;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有關「義男」之記載(見同上頁數),核係漏載,則應補充為「張義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2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6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