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12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12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李善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7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善豪已於民國96年12月28日申請核准更改姓名為甲○○,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處97年1 月15日檢資登字第0971400201號函所附戶政改名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證人陳宥棻於警詢時之證詞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行為時年僅19、20歲,年輕識淺、思慮未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詐得之不法利益,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就其所犯㈠侵占乙○○遺失之證件罪,㈡行使偽造乙○○名義之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私文書罪,㈢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詐欺得利罪,㈣行使偽造乙○○名義之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之私文書罪,㈤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詐欺得利罪,㈥行使偽造乙○○名義之和信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私文書罪,㈦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詐欺得利罪,依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均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有期徒刑經減刑部分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7 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42條第3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所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及文件│應沒收之偽造署押      │
├──┼────────────┼───────────┤
│一  │0000000000              │偽造「乙○○」之簽名貳│
│    │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第 │枚、指印壹枚。        │
│    │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二  │0000000000              │偽造「乙○○」之簽名壹│
│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通信網│枚。                  │
│    │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三  │0000000000              │偽造「乙○○」之簽名貳│
│    │和信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枚。                  │
│    │書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12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