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6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然因其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聲請書另載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8月10日至 │95年2月10日至 ││ (民國) │95年2月8日 │95年3月21日前某日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6285│95年度偵字第4027、││ │ │、6334號 │4028號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507 │95年度易字第1283號││實 │ │號 │ ││審 ├────┼─────────┼─────────┤│ │判決日期│95年3月29日 │95年9月22日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507 │95年度易字第1283號││決 │ │號 │ ││ ├────┼─────────┼─────────┤│ │確定日期│95年5月3日 │95年10月27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