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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17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五三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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