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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2月5日     │93年11月間      │94年10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字第8797號      │偵字第2857號    │偵字第6815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4年度簡字第5501│94年度簡字第5501│95年度簡字第639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11月23日    │94年11月23日    │95年5月24日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4年度簡字第5501│94年度簡字第5501│95年度簡字第639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4年12月23日    │94年12月23日    │95年10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1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又15│有期徒刑2 月又15│有期徒刑3 月,如│
│金之折算標準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300 │
│                │以300 元折算1日 │以300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 日。    │
│                │。              │。              │                │
│                │                │                │                │
├────────┼────────┴────────┴────────┤
│附            註│以上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7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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