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竊盜 │搶奪 │ ├─┬────┼──────┼──────┼──────┼──────┤ │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柒月│ │ │ │告├────┼──────┼──────┼──────┼──────┤ │刑│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貳年│ │ │ │ │ │陸月 │肆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5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1款 │第1項 │ │ │1項 │1項 │ │ │ ├──────┼──────┼──────┼──────┼──────┤ │ 犯罪日期 │93年4月9日 │93年2月18日 │92年12月2日 │92年10月20日│ │ │ │ │至93年3月17 │至92年11月1 │ │ │ │ │日 │日 │ ├──────┼──────┼──────┼──────┼──────┤ │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偵查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及 ├──────┼──────┼──────┼──────┤ │ 年度案號 │92年度毒偵字│93年度核退毒│92年度偵字第│93年度偵字第│ │ │第3969號 │偵字第383號 │21621號 │12997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簡上字│93年度訴字第│ │實│ │392號 │513號 │第117號 │1640號 │ │審├────┼──────┼──────┼──────┼──────┤ │ │判決日期│93年6月14日 │93年8月31日 │93年7月28日 │93年10月7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確│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定├────┼──────┼──────┼──────┼──────┤ │判│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簡上字│93年度訴字第│ │決│ │392號 │513號 │第117號 │1640號 │ │ ├────┼──────┼──────┼──────┼──────┤ │ │確定日期│93年7月26日 │93年9月27日 │93年7月28日 │93年11月11日│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 │ │ │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