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