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仕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罪,均減為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附表各編號所載標準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犯各罪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併依原判決應適用之法律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再,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1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此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中之附表編號1 既係在95年7 月1 日前犯之,且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從而依諸上開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仍得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且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被告先後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而其中一罪係於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前,而如得易科罰金,應擇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佐。是本件減刑後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自應擇有利被告之折算標準,即依應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附此說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受刑人甲○○)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罪      │無故侵入住宅│
│        │條例        │條例        │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06條 │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第1項       │
│        │1項         │1項         │            │            │
├────┼──────┼──────┼──────┼──────┤
│ 犯罪日 │95年6月10日 │95年7月15日 │95年8月13日 │95年8月13日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
│        │年毒偵字4234│年毒偵字4990│年偵字22146 │年偵字22146 │
│        │號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實│案號│95年訴字2478│95年訴字2478│95年簡字7044│95年簡字7044│
│審│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95年9月25日 │95年9月25日 │95年11月29日│95年11月29日│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定│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決│案號│95年訴字2478│95年訴字2478│95年簡字7044│95年簡字7044│
│  │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13日│96年1月18日 │96年1月18日 │
│  │日期│            │            │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
│告刑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又拾伍日,如│又拾伍日,如│
│        │,以銀元參佰│,以新臺幣壹│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
│        │元即新臺幣玖│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
│        │佰元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