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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轉讓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 條、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0 條 │8條第1 項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 月9 日、同年│94年9月5日 ││) │月10 日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5年偵字第2430號 │95年偵緝字第1782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訴字第1214號 │94年訴字第2736號 ││審 ├────┼─────────┼─────────┤│ │判決日期│95年7月19日 │95年12月18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訴字第1214號 │94年訴字第2736號 ││決 │ │ │ ││ ├────┼─────────┼─────────┤│ │確定日期│95年8月24日 │96年2月2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柒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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