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仕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3 月4 日所犯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13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及所犯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81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核退偵字第306 號),依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及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因於94 年8月至94年9 月2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97號判決(偵查案號:同上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處有期徒刑8 月,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13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所犯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