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 │收受贓物罪 │ │ │罪 │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 │ │ │ │ │如易科金,以銀│ │ │ │ │ │元叁佰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49條第1│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項 │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3年2月12日至 │93年2月11日至 │94年3月下旬某 │92年2月間某日 │ │) │94年5月4日 │94年5月4日 │日 │ │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3年度核退毒偵│93年度核退毒偵│94年度偵字第13│94年度偵字第99│ │ │ │字第487號 │字第487號 │474號 │96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院 │院 │院 │ │ │事 ├────┼───────┼───────┼───────┼───────┤ │實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1│93年度訴字第11│95年度簡字第44│96年度上易字第│ │審 │ │21號 │21號 │3號 │893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5月30日 │94年5月30日 │95年3月6日 │96年5月17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院 │院 │院 │ │ │判 ├────┼───────┼───────┼───────┼───────┤ │決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1│93年度訴字第11│95年度簡字第44│96年度上易字第│ │ │ │21號 │21號 │3號 │893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7月11日 │94年7月11日 │95年4月3日 │96年5月17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金,以銀│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金,以銀│如易科金,以銀│ │ │元叁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叁佰│元叁佰元折算壹│元叁佰元折算壹│ │ │日 │元折算壹日 │日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