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
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及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及後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 │ │ │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參佰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 月27日 │95年8 月3 日 │94年9 月25 日 │94年8 月中旬起至│ │ │ │ │ │同年9月27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第28268號 │字第5544號 │字第2937號 │字第112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36 │95年度訴字第3482│94年度訴字第1691│95年度易字第220 │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1 月31日 │95年11 月30日 │95年2 月27日 │95年4 月26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96年3 月8日 │95年12 月22日 │95年3 月30日 │95年5 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1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如│ │ │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銀元參佰元折│參佰元折算壹日 │ │ │折算壹日 │ │算壹日 │ │ ├────────┼────────┴────────┼────────┴────────┤ │備 註│編號一及二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 │編號三及四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且經│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355│ │ │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