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一 │二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1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3月30日 │95年8月19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 │ 年度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445號 │95年度毒偵字第6696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567號 │95年度訴字第322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5年8月18日 │95年12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567號 │95年度訴字第3223號 │ │決├────┼────────────┼────────────┤ │ │確定日期│95年9月20日 │96年1月22日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