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第一、二號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位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一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及括號內第十二條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附此敘明。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