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7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前未經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