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附表編號第二號之「犯罪日期」欄位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