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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一六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 堅 勤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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