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三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