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0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0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