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30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月27日以96年度簡字第244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2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 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