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 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6 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該條例第10條第2 項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刑事判決有關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仍應各依原刑事判決執行之(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㈤號解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林 淑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