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初起至94 │94年11月6日 │95年4月20日起至 │ │ │年11月6日止 │ │95年4月26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253號 │偵字第6253號 │偵字第3314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1│95年度上訴字第91│95年度訴字第2002│ │事實審│ │7號 │7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4月19日 │95年4月19日 │95年8月7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台上字第40│95年度台上字第40│95年度訴字第2002│ │判 決│ │14號 │14號 │號 │ │ ├────┼────────┼────────┼────────┤ │ │判 決│95年7月20日 │95年7月20日 │95年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又15 │ │金之折算標準 │ │ │日 │ ├────────┼────────┴────────┴────────┤ │附 註│上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84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2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