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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0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犯傷害罪係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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