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就附表編號一、編號二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 │罪 │學合成麻醉藥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8條第2項 │13條之1第2項第1款 │├───────┼─────────┼─────────┤│犯罪日期(民國│87年8月間至87年11 │87年1月中旬至87年 ││) │月間 │3月間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機關│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87年度偵字第26146 │87年度偵字第6357號││ │ │號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 ├────┼─────────┼─────────┤│事 │案 號│88年度訴字第61號 │87年度上訴字第4372││實 │ │ │號 ││審 ├────┼─────────┼─────────┤│ │判決日期│88年2月11日 │88年5月26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 ├────┼─────────┼─────────┤│判 │案 號│88年度訴字第61號 │87年度上訴字第4372││決 │ │ │號 ││ ├────┼─────────┼─────────┤│ │確定日期│88年3月12日 │88年7月1日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不應減刑)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