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減為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95 號判決,其中詐欺取財罪部分判處拘役30日,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