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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麗珠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致編號四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收受贓物罪│施用第一級│
│              │文書罪    │毒品罪    │毒品罪    │          │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壹│
│              │月(如易科│月        │月        │月(如易科│年        │
│              │罰金,以銀│          │          │罰金,以銀│          │
│              │元叁佰元折│          │          │元叁佰元折│          │
│              │算壹日)  │          │          │算壹日)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49 │毒品危害防│
│              │條、第210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制條例第10│
│              │條        │條第1項   │條第2項   │          │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3年2月10 │93年2月11 │93年2月11 │93年4月底 │94年1月25 │
│)            │日        │日        │日        │某日      │日        │
├──┬────┼─────┼─────┼─────┼─────┼─────┤
│偵查│機    關│臺灣地方板│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
│機關│        │橋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及案│        │署        │署        │署        │署        │署        │
│號  ├────┼─────┼─────┼─────┼─────┼─────┤
│    │案    號│93年度偵字│93年度核退│93年度核退│93年度偵字│94年度毒偵│
│    │        │第3351號  │毒偵字第74│毒偵字第74│第13589號 │字第715號 │
│    │        │          │號        │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
│後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事  ├────┼─────┼─────┼─────┼─────┼─────┤
│實  │案    號│93年度簡上│93年度訴緝│93年度訴緝│94年度簡上│94年度訴字│
│審  │        │字第252號 │字第206號 │字第206號 │字第69號(│第481號   │
│    │        │(聲請書附│          │          │聲請書附表│          │
│    │        │表誤載為93│          │          │誤載為94年│          │
│    │        │年度簡字第│          │          │度字第69號│          │
│    │        │1519號)  │          │          │)        │          │
│    ├────┼─────┼─────┼─────┼─────┼─────┤
│    │判決日期│93年10月27│93年11月17│93年11月17│94年4月29 │94年5月18 │
│    │        │日(聲請書│日        │日        │日        │日        │
│    │        │誤載為93年│          │          │          │          │
│    │        │4月16日) │          │          │          │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臺北地│
│定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判  ├────┼─────┼─────┼─────┼─────┼─────┤
│決  │案    號│93年度簡上│93年度訴緝│93年度訴緝│94年度簡上│94年度訴字│
│    │        │字第252號 │字第206號 │字第206號 │字第69號  │第481號   │
│    │        │(聲請書附│          │          │          │          │
│    │        │表誤載為93│          │          │          │          │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252號)   │          │          │          │          │
│    ├────┼─────┼─────┼─────┼─────┼─────┤
│    │確定日期│93年10月27│93年12月17│93年12月17│94年4月29 │94年6月21 │
│    │        │日        │日        │日        │日        │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陸│
│              │月又拾伍日│月(如易科│月(如易科│月又拾伍日│月(如易科│
│              │(如易科罰│罰金,以銀│罰金,以銀│(如易科罰│罰金,以銀│
│              │金,以銀元│元叁佰元折│元叁佰元折│金,以銀元│元叁佰元折│
│              │叁佰元折算│算壹日)  │算壹日)  │叁佰元折算│算壹日)  │
│              │壹日)    │          │          │壹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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