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編號1 部分,犯罪日期應為「93年5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同附表所示。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