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4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品 │品 │品 │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日 │95年12月2日 │96年2月6日 │96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同左 │同左署96年度│同左 ││年 度 案 號│法院檢察署95│ │毒偵字第1459│ ││ │年度毒偵字第│ │號 │ ││ │8190號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同左 │同左 │同左 ││ │ │法院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382號 │382號 │1482號 │1482號 ││ ├────┼──────┼──────┼──────┼──────┤│ │判決日期│96年3月21日 │96年3月2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 │ │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 │ │ │ ││ ├────┼──────┼──────┼──────┼──────┤│ │判 決│96年4月20日 │96年4月20日 │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 │確定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1項 │2項 │1項 │2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六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 │3款 │3款 │3款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執緝壬字第1816號:上開二罪│執緝壬字第1794號:上開二罪││ │曾經本院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曾經本院同一確定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 │行有期徒刑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