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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6 日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6年2 月27日以96年度簡字第859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672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6 月29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林 淑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金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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