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行使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216 條、第 ││ │10條第1項 │10 條第2項 │210 條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月10日 │95年1月10日 │94年6月12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2年核退偵字第67號│92年核退偵字第67號│95年偵字第8179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訴緝字第13號 │95年訴緝字第13號 │95年易字第786號 ││實 ├────┼─────────┼─────────┼─────────┤│審 │判決日期│95年5月24日 │95年5月24日 │95年6月28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訴緝字第13號 │95年訴緝字第13號 │95年易字第786號 ││決 ├────┼─────────┼─────────┼─────────┤│ │確定日期│95年6月16日 │95年6月16日 │95年7月27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