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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8日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30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9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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