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17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先後所犯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