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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8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叁、肆、伍、柒、捌、玖、拾、拾壹、拾貳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貳、叁、肆、伍、柒、捌之罪與附表編號壹、陸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編號玖、拾、拾壹、拾貳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常業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7、8、9、10、11、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編號1、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原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以及附表編號1至8 之罪應定執行刑;附表編號9 至12之罪應定執行刑,聲請書誤載為附表之罪應定執行刑,應予更正外,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8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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