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一 │二 │ ├──────┼────────┼────────┤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 │宣│應予減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告├────┼────────┼────────┤ │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 │條第1項第1款 │第11條第4項 │ ├──────┼────────┼────────┤ │ 犯罪日期 │87年9月30日 │87年11月11日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偵查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 及 ├────────┼────────┤ │ 年度案號 │87年度偵字第 │87年度偵字第 │ │ │3445號 │2512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88年度訴字第110 │87年度訴字第2273│ │實│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88年6月1日 │88年10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88年度訴字第110 │87年度訴字第2273│ │判│ │號 │號 │ │決├────┼────────┼────────┤ │ │確定日期│88年8月23日 │88年11月25日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