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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惟第一欄犯罪日期應更正為自94年5月8日至同年7 月15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應補充並更正為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緝字第630、631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期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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