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