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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5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5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

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併合處罰之數罪,已逾六個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自95年11月21日 │96年2月4日 │95年11月20日 │96年2月5日 ││ │ │ │ │ ││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 ││ │字第8042、96年度│ │ │ ││ │毒偵字第1389號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15 │96 年度訴字第915│96年度訴字第915 │96年度訴字第915 ││ │ │號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判 決│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15 │96年度訴字第915 │96年度訴字第915 │96年度訴字第915 ││ │ │號 │號 │號 │號 ││確 定├───┼────────┼────────┼────────┼────────┤│ │判決確│96年7月23日 │96年7月23日 │96年7月23日 │96年7月23日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貳月 ││ │伍日 │伍日 │ │ ││ │ │ │ │ ││ │ │ │ │ │├───────┼────────┼────────┼────────┼────────┤│ 附 註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5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